1.实际使用作为基本申请。
实用化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之前已在美国使用。“重点”是指标出有商标的产品已在美国市场或在美国媒体上做广告。但也应指出,申请时所规定的所有商品/服务均有使用,而非部分使用。如按实际使用方式提交美国申请,申请者必须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类产品至少提供一张标有商标的照片),以及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要求精确至年月)
2.以意图使用作为基本申请。
目的用途是指,尽管商标在提出申请时并未在美国使用,但申请者真的打算在美国使用这一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以意图使用为基本提交的商标申请,待商标通过审查后,自发出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不然,该商标的申请就会作废。
3.将国内注册作为基本申请。
用一个国家注册作为基本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和申请在美国盘算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不得作任何微小改动;第二、国内注册证书所列货物/服务的规模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避难的商品/服务的规模;第三,必须遵守申请人姓名和地址。
许多有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基本上都是以实际使用为提交。但事实上,只有极少数商标是真的在美国使用,绝大多数的申请者仅仅是出于为进入美国市场做准备的考虑。所以,只要任何一方认为已注册的某一商品未在美国使用,而且美国上诉审问委员会(TTAB)收到,那么登记就会被完全撤消,而不是删除未使用的部分商品。